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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行贿者被司法追究比例仅为受贿者的1%

时间:2013-9-25 13:48:06 来源:  点击:1201

知网新闻 近日,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因涉嫌行贿罪等被检方公诉。根据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的起诉书,丁书苗行贿金额惊人。
  行贿者被司法追究,这种情形似乎并不“普遍”。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作为对合性犯罪,是相互依存的。但人们在为贪官受严惩而拍手称快的同时,却较少有人关注隐蔽在背后的行贿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为中国青年报记者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
  有人把这种现象概括为“严惩受贿,宽纵行贿”。行贿者为何能频频逃出“法网”?

  行贿受贿“冰火两重天”
  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河南安阳原副市长张胜涛案……盘点近一个月曝光的官员受贿案,一个共性细节浮出水面:随着收受贿赂的“主角”锒铛入狱,作为“配角”的行贿者去向如何?却往往不为人知。
  而上述案件里的行贿群体,均数量庞大,却十分隐蔽。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任增禄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金额达991万元,行贿者竟包括了当地129名官员,“几乎完整覆盖了该县所有的部门和机关”。
  毋保良被检方起诉,其于10年间总共受贿109起,涉及近300名行贿者,单笔行贿金额最高达900万元。而行贿者中,既包括从事建筑、房地产、矿产等行业的数十名商人,也包括萧县县直机关和乡镇干部。
  张胜涛背后的“行贿网”,同样触目惊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认定,先后向他行贿的商人达14名,人民币贿金计825万元,以取得工程建筑、土地使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的“便利”;同时参与行贿的,还有张胜涛的137名下属,他们用628.68万元贿金,试图换取“职务晋升”的机会。
  但受贿者身陷囹圄之后,这些行贿者去了哪儿?
  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媒体报道发现,截至发稿,尽管起诉书中已明列了姓名及职务,但任增禄案的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治罪,不少“至今还在位”;毋保良案尚未宣判,行贿者是否面临起诉,目前检索不到明确消息;张胜涛案的行贿者多达百余名,但记者检索到“行贿者被判刑”的信息只有一条:2011年底,为承揽工程,被告蔡某因向张胜涛行贿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中国青年报记者随后致电甘肃、安徽和河南的相关司法部门,但当地法院及检察院均未透露打算对行贿者“作何处理”。
  另一舆论热点也耐人寻味: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近日开庭,起诉书中,最引人注意的一名行贿者叫岳忠田,曾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其向田学仁行贿11万余元,为自己升任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买帮助”。意外的是,田学仁虽被查处,行贿者岳忠田目前仍在职,并于2010年被提拔为吉林市政法委副书记。
  “上述现象绝非个案。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即使不要求与受贿者达到1:1,1:10也难做到。”洪道德总结,大多数情况是,行贿者“一窝蜂”地上前行贿,当某个贪官“落马”后,又“一窝蜂”地全身而退。
  有媒体形容,严惩受贿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
“污点证人”身份成免罪牌?
  “受贿被判,行贿没事”的现象,已令一些司法人员感到忧心。
  今年“两会”期间,曾任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宝就撰写议案,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
  议案称“一个巴掌拍不响”,有受贿必有行贿,甚至有国家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称受贿为“消极腐败”。“但是,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处罚上也极不对称,可谓‘阴阳两地’、‘一生—死’。”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及后续司法解释,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顶格刑”是无期徒刑,并且必须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限制条件。《刑法》第390条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只让受贿者坐“云霄飞车”的危害不言而喻。
  从赤裸裸地送钱送物,到安排出国旅游、子女留学乃至情色服务,行贿者的手段花样百出,对官员队伍和社会公平的“腐蚀”作用明显。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曾向媒体表示,贿赂犯罪对社会的伤害远远超过了贪污。“如果这种行为蔓延成风,大家都认为不花钱办不了事,公务人员即使履行法定职责,也收礼收得心安理得,都‘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话,那么,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道德素质,将成为一句空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新任局长徐进辉,近日更撰文明确表示,遏制腐败,须严惩行贿犯罪。
  “行贿行为增加的后果,绝非单一的受贿犯罪相应的增加。”文章说,“很多案例证明,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会相应增加,因为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驱动力,都与特定利益相关。”
  资料显示,近年最高检公布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之后,投标、采购领域查的行贿者最多。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豆腐渣”工程、“天价政府采购”、食品变“毒品”等现象,一部分就与行贿、受贿直接相关。
  为什么行贿者可以频频逃离“法网”?徐进辉认为,除了立法规定存在缺陷外,最大症结在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侦查人员发现和证明犯罪,主要依靠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
  “仅从立法来看,行贿者和受贿者就有四个方面‘不对等’:行贿罪的起刑金额远大于受贿罪,而一个受贿人可以有很多行贿人,贿金‘摊薄’之后,也许就够不上行贿罪了。”洪道德总结,“此外,法律规定,被‘索贿’的行贿人,如果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不算行贿;如果行贿者能主动揭发犯罪,还能获得宽大处理。”
  行贿者“污点证人”身份的挡罪作用,则是受访专家一致认定的主因。
  宋寒松厅长曾分析,贿赂犯罪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的,双方大多具有共同利益,又非常隐蔽,如果行贿者矢口否认,检察机关的侦办难度可想而知。“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都是从行贿人入手突破的。既然行贿人配合了办案机关,那么,从宽从轻甚至不处罚,也就理所当然了。”据徐进辉局长介绍,这已然成为一种侦查贿赂犯罪特有的策略。
  徐进辉进一步撰文介绍,有的司法机关还利用行贿人怕受到处罚的心理,将罚没“不正当利益”作为与行贿人应受的刑罚进行交易的条件,只要行贿人无条件将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全额或部分交给办案机关,就免除其刑罚。
  “当然,这也与舆论相关。”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补充分析,一般而言,受贿者是“手握重权”的官员,行贿者往往是“期待从权力手中获得利益的人”,有的只是平头百姓或小官员。“社会关注度不高,当可追究可不追究时,司法机关的追究压力就小。”
  严惩行贿从“提高刑侦技术”起步
  探究贪官的堕落经历,不难发现,不少官员的“堕落”,都经历了从最初受贿的胆战心惊,到面不改色,再到主动索贿的历程。其中,行贿者的作用不容忽视。
  有人认为,行贿者也是被逼无奈。但童海宝认为,行贿者不是天生的“受害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者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加害人”,是不达目的不罢休、专叮“有裂缝之蛋”的“苍蝇”。
  几乎无人反对,抓行贿受贿犯罪须“两手都要硬”。但一个困局是:若对行贿者和受贿者“齐抓共治”,会不会让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更加紧密?而一旦没有了行贿者的配合,对贪官受贿的查处是否将大大受阻?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看来,要严惩行贿犯罪,首先要破除部分刑侦人员在调查贿赂犯罪时的“口供依赖症”。
  “在侦查贿赂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调查官员的授权不充分,很难获得相关证据,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赖‘证人证言’。”任建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此,行贿者的揭发才能成为破案关键。”他认为,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使行贿者有了跟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的资本,侦查技术的进步和侦查能力的提高,才能让这一“资本”逐步消解。
  徐进辉则在文章中指出,刑罚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是公认的刑罚威慑效应形成的三个必要条件,有必要针对行贿犯罪“改进刑罚”。
  “行贿受贿应该一样严惩,当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量刑仍然较轻,应该提升。”肖云忠表示,增加行贿者的违法代价,可以从源头上震慑贿赂犯罪,降低部分官员被腐蚀的几率。
  “在认定一个行贿者涉案金额的时候,不能只计算他对一个受贿者的行贿,应该考虑累加。”洪道德补充道,这样可以封堵部分行贿者“小贿不断,大贿难抓”的局面。
  据记者了解,由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者“黑名单”制度,也正在全国铺开。
  这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始于2006年1月,“黑名单”中汇集了被法院判决行贿罪成立的个人和企业,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查询、录入行贿犯罪信息。截至今年3月,有的地区已将行贿记录查询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等的“必经程序”,一旦发现有企业、个人等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记录在案,相关部门就要作严肃处理。
  自此,行贿“污点”成了影响行贿者信用的一环。据统计,2012年1月至12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625家单位、1253名个人作了处置。记者 王梦婕 实习生 杨雪 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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